
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3年6月6日之前以信函或电话等形式反馈给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
邮件信函地址: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新城中路甲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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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6日
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打造先进制造玉环标杆
1.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2.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小升规”,对3月月度新上规模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于入规后每家奖励12万元;对4月至6月之间月度新上规模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于入规后每家奖励12万元;对7月至9月之间月度新上规模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于入规后每家奖励10万元;对10月至11月之间月度新上规模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于入规后每家企业奖励8万元;对2023年年度新上规模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连续两年产值比上年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3.支持产业大脑建设。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给予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各单项应用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未来工厂”建设。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列入省智能工厂的企业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40万元。对列入省数字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取得经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批复并按规定入统的企业,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四年)所购置的单台设备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5%、6%和7%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重大制造业项目),当年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当年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总金额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30%或3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对“三龙”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补助比率上浮1个百分点。以上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
6.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0%单独给予补助。
7.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相应激励政策。
8.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等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落户玉环,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规上企业(行业代码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给予5万元奖励。
9.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按规定立项、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80%以上)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10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及AAA级的贯标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4级的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推进深度上云应用,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对SaaS、PaaS等应用年度服务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首次购买使用数字化服务商提供应用场景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当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推进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县(市、区)建设,实现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纳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采用共性应用场景的试点企业,经认定,对按其软硬件投资总额分别给予70%、50%、4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10.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立汽摩配、水暖阀门、机床、眼镜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且相应的项目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新增项目服务费的3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1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复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2.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通过省级鉴定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奖励5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首次取得武器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及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给说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和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台州市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分别奖40万元、20万元。对5年内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生产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耗水1万m³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m³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17.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取大力开展产业平台“扩容提质”行动,对首次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台州市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对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达到引领级、优化级和集成级的,分别补助园区运营管理方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20万元。加大产业推介和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打响玉环传统产业“国字号”品牌。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上市金融政策培训。支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首次通过管理创新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打造全域创新之城
19.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省、台州市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或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星创天地”、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
20.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经市认定办推荐上报但未获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5万元。
21.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每年不超过12项,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近2年(产品鉴定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鉴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项。被列入台州市级及以上的医卫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22.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1年内给予最高补助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3.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团队积极开展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征集,开展调研并评审形成有价值成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全年不超过10个项目。支持我市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双方通过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重点应用平台达成合作事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对上一年度规上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科技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科技投入占同期规上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含)的,技术开发合同完成或终止(实施方申请终止并经科技部门同意)后,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4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上一年度科技投入达2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30%最高1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报1个项目。
24.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协议终止后,与平台共建单位约定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租金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5.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玉环企业在海外或国内创新高地设立海外创新基地或飞地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6.积极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浙江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5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奖励50万元;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2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科技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当年度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或当年度科技投入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加20%的(不含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研发费用统计、完成年度科技投入统计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对当年度有参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再加2000元(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2%的不予补助,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三、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
29.实施挂牌补助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挂牌“创新层”产生的券商持续督导费、审计费、律师费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股改板块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只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对随意摘牌的企业,应当退回所享受的奖补。
30.实行上市分组段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 800 万元补助(对已享受过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只补足差额部分),对企业在完成辅导验收通过给予 20% 比例、报会受理环节给予 30% 比例奖励 、获得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 50% 比例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参照享受。
31.支持上市企业资金募集。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含)以上直接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本地,按募集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下、3 亿元(含)-5 亿元和 5 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 100万元、200 万元和 300 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募集资金 80%(含)以上直接投资本地(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 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2.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挂牌企业及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其他交易市场实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累计达到 1000 万元,并且 80%(含)以上直接投资在本地(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和 1亿元(含)以上,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
33.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对引进的境内外借壳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迁至我市,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 5%给予补助,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34.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附则:对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政策兑现前,奖补主体应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应当退回所享受的补助。
四、打造品牌质量玉环标准
35.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和30万元。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6.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2万元。
37.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 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8.鼓励企业转型绿色制造。对创建成功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9.鼓励加快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当年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10件以上(含本数,下同)、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且承诺维持有效5年以上的,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都在本市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通过PCT途径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都在本市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其中通过质押方式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40.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维权成功的企业,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1.鼓励企业重视形象塑造。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区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创成单位(组织)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一次性给予创成单位(组织)奖励4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1万元。
42.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 并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 7 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 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台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 万元。
43.鼓励开拓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10%为标准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每年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间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险,给予不超过保费20%的补助,同一家企业最高补助0.5万元。对本市科研机构、企业向玉环市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且实现产业化的或经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给予每件专利最高0.1万元补助,同一家单位最高补助1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玉环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1个项目。
七、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76.加大信保金融帮扶支持。支持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外贸中小企业,所有外贸订单由政府给予统一投保。对于外贸规模企业,给予保费支出额 70%的支持,根据企业规模奖励 20 万元至 100 万元。支持投保内贸信用险。对于投保内贸信用险的企业,给予一般企业保费支出额70%的支持,给予被评选为“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的企业保费支出额 100%的支持, 根据企业规模奖励 3-30 万元。设立 3000 万风险资金池,当信保公司对内贸信用险实际赔付金额超出相应保费金额 30%,对超出部分给予 20%的风险补偿。支持开展“玉贸贷”业务。市财政出资 6000 万元设立“玉贸贷”增信资金池,做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信贷不良容忍率。
77.支持出口主体培育引进。对引进的外贸流通型(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收汇的,予以适当奖励。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出口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按海关统计数据为认定标准。对乡镇(街道)开展引进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等工作,为全市外贸发展做出贡献的,通过资金切块的方式,予以适当奖励,细则另定。
78.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特别是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对企业参加列入我市年度支持计划的境外展会,每次给予不低于参展摊位费 50%的支持,对企业参加列入我市年度支持计划的境内展会,每次给予不高于4000元摊位费的支持,每家企业一次最高奖励 5 万元,家具行业企业一次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参加由上级要求组织的境内外培育型展会的,可以给予参展摊位费 100%的支持和每家企业境内不高于 4000 元人员费或境外不高于一个参展人员费的支持。
79.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或已经通过备案登记,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生产企业、研发机构、长期展销中心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或投资加工制造的,以及通过投资收购境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不低于 30%的支持,最高奖励 20 万元。
80.鼓励企业树立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对企业在出口国(地区)新注册商标的给予 5000 元/个奖励,对企业按马德里协定且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给予 1.5 万元/个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 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台州市出口名牌企业,予以适当奖励。支持完善认证体系。对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给予不低于首次认证费用 50%的支持,最高奖励 7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 AEO认证等信用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支持品牌宣传,对参加部分重点展会采用品牌特装的企业,给予特装费一定比例的支持;对组展单位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而在境内外展会中所做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经市商务局确认的,给予全额支持,最高奖励 10 万元。
81.支持外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外贸预警点、监测点建设。对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省级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给予运行经费2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的,给予奖励 5 万元;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达到省商务厅任务要求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 55 万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贸易摩擦案件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给予律师费补助。
82.支持内外贸促进活动。支持开展多形式的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活动。对开展高峰论坛、供采对接、主题展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 5-30 万元的支持。鼓励争创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加速培养内外贸经营兼通的复合人才,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市商务局委托的内外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及相关活动,予以全额支持。支持建设数字化应用助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受市商务局委托建设玉环内外贸一体化服务场景的单位,按照项目实际支出予以全额支持。
83.培育发展外贸进口企业。积极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企业开展进口贸易,培育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省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84.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 金预算落实单位,补助奖励以人民币为准,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中定性表达部分内容,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提交到市政府层面讨论决定。
85.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同一事项、同一工作、同一平台等奖补出现重复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牵头研究。
86.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③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⑤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⑥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87.上一年度规上企业科技投入超过4000万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超过3.0%,全额奖励各类科技补助,比重在2.5-3%(不含3%)之间的,各类科技奖励补助减半,比重未达到2.5%,取消次年各类科技奖励补助资格(不含创新券)。
88.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稳外贸促发展的九条意见》(玉政发〔2021〕31 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摩配产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八条意见(试行)》(玉政发〔2021〕18 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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